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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全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寶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馬劭華
法定代理人 馬福瑞
李幸娟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揭法條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本件債權人主張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全字第1259號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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