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再,23,2011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呂秋文

號8樓
再審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捌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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