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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39號
再審原告 白手片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培元
再審被告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3,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庭長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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