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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再審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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