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勞訴,202,2011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02號
原 告 鞠愛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塞科利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醫療
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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