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勞訴,32,201109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邱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因 100年度勞
訴字第3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495萬5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勞資議爭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5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