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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謝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汽車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勞訴字第 43號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萬6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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