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174,201107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振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陳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明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振鐸企業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至第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欠繳民國96年度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496,812 元,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命令解散,唯一董事陳炎泉於99年7 月2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相對人未選定清算人,致營業稅繳款書無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命令解散,陳炎泉為唯一董事、股東,陳炎泉於99年7 月28日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章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臺北市政府100年5月12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371120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4 月6日板院輔家科春梅字第20106 號函、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是本院審酌陳明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即陳炎泉之兒子,有戶籍謄本在卷,適宜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且陳明賢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陳明賢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