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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向才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比駿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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