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235,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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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徐亞華
王淑信
陳盈如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楊佳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監察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亞華、王淑信原係普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聯公司)之董事;

陳盈如則係普聯公司之監察人,嗣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分別以存證信函通知普聯公司自100年6月22日起辭去董事、監察人之職務,並經臺北市政府於100年7月5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085339500號函准予辦理解任變更登記在案,爰依法聲請解任董事、監察人職務等語。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又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及民法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本件聲請人只須將終止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送達普聯公司,依前開條文規定,兩造間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即已不存在,並無請求解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不合且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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