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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林學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聖得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邱莉雅(原名:邱香慈,民國三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二○五號之四二,五樓)為聖得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
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故增訂該條規定,俾符實際。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聖得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得隆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計新台幣(下同)34萬2570元,因該公司之唯一董事曾建勳業於民國99年7月29 日死亡,迄未選任新代表人且無其他董事對外代表公司,為利稅款之徵起,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該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查相對人聖得隆公司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合計34萬2577元,而其唯一董事曾建勳已於99年7 月29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可知聖得隆公司現已無董事行使職權,依法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
本院審酌邱莉雅為曾建勳之配偶,且前曾擔任聖得隆公司董事一職,有邱莉雅之戶籍資料、聖得隆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堪認邱莉雅較他人瞭解聖得隆公司之財務與營運狀況,是本件選任邱莉雅擔任聖得隆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為允當。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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