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273,201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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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預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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