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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蔡紹中即中時網路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中時網路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時網路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蔡紹中即中時網路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中時網路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聲報法院,經徵得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聲請指定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中時網路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中時網路分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時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其同意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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