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300,2011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曹玲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為相對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釋明文件。

二、補正相對人台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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