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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陳鳳龍即碩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碩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鳳龍為碩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碩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鳳龍即碩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碩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得陳鳳龍(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362 號)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鳳龍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同意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碩朋股份有限公司帳冊清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司字第155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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