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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張厥猷即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柯吉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收支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柯吉祥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柯吉祥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後公司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審司司字第33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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