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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林美蓮即日商椿本艾默生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相對人日商椿本艾默生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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