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他字第68號
異 議 人 蔡月盡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豐毅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依職
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26日所為之100 年度司他字第68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鈞院業以100 年度司他字第4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他字第49號卷宗審核,查異議人既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本件即無必要再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無理。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