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3970,2011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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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倩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黎芳薰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5 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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