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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