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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西峰、陳秀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
查本件相對人侯西峰經受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則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債權是否為破產債權?以及是否有於該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請陳明,並提出相關文件以釋明之。
二、陳明本件相對人姓名,以及請求標的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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