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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正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
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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