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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雅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鄭文姬、莊義正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97年3 月26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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