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玫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志堅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附卷可稽。
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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