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866,201109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佳寧(即林淑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淑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淑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淑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