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山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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