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10,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昌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