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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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