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22,201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譽得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譽得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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