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虞智傑(原名虞君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應清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及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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