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春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按月計收二期違約金,依序新臺幣肆佰元、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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