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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文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莊文聖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於98年4 月10日已出境並於98年5 月25日喪失國籍,有本院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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