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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程姿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程姿瑄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
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
該裁定於100 年9 月1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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