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陳乃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德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柒佰元,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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