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41,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家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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