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郭秀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宇(原名陳占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