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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夆工程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37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86,1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7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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