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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曾秀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就
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之判決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經查,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關於本件判決,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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