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38,2011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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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洪秀珉
代 理 人 李莉生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捷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下同)1,110元,惟依原告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99萬元,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84年8月2日起算至99年7月26日止,支付總價款百分之十之包租金(即99年度司促字第17058號支付命令所載之454萬9,022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6,8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5,7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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