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454,201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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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54號
原 告 連麗雅(原名連明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儒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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