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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被 告 高家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第第2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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