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535,201109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5號
原 告 楊秀英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慕賢間返還借款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陸佰叁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伊慕賢返還借款新台幣(下同)963,300元,應徵裁判費用10,57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繳裁判費10,070元,原告繳納19,706元,溢繳9,636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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