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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葉翊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45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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