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58號
原 告 張馨友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周尚毅律師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被 告 蔡穎杰
謝昊呈
史尚彬
余家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三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73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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