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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12號
原 告 王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貞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原告尚欠貳萬零柒佰柒拾元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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