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617,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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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17號
原 告 陳鎮宇
陳采榆
陳政光
被 告 合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59 號,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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