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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3號
原 告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新
一、原告因請求移交管理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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