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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3號
原 告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新
被 告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移交管理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5日年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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