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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24號
原 告 蔡偉群
訴訟代理人 蔡瑞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瑞琴、蔡雪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3334元,應繳裁判費2萬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16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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