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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7號
原 告 陳金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甫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肆萬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是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伍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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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訴訟標的 │ 價/金額 │共計應徵裁判費│應補繳之裁判費│ 備 註 │
│號│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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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對於本院100 │504萬元(即租賃物臺 │5萬0,896元 │5萬0,896元 │ │
│ │年度司執字第7830│北市○○區○○路188 │ │ │ │
│ │9號強制執行程序 │號1樓房屋之交易價額 │ │ │ │
│ │之異議權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 │ │ │
│ │ │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 │ │ │
│ │ │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 │ │ │
│ │ │建築物申報總價10%為 │ │ │ │
│ │ │限,故以系爭房屋每月│ │ │ │
│ │ │租金4萬2,000元÷年息│ │ │ │
│ │ │10% ×12月=504萬元】│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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